融资租赁 监管部门(融资租赁监管管理办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10月25日,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据深圳市金融监管局介绍,近期,财政部通报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渠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该局向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明确提出“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业务”“及时报送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情况”这三项要求。
据悉,深圳市金融监管局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同时,深圳市金融监管局也明确,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当前需认真梳理涉地方城投类项目,重点排查城投类项目是否涉地方隐性债务,按要求填报专项排查表,于11月4日前发送到指定邮箱,接受该局的审核。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要求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具体来看其要求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
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编辑 徐超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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