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信用卡会不会(广州银行信用卡会不会降额)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如果别人借你的银行卡,你会答应吗?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亲戚、朋友或者同学等熟人因消费、转账等原因借用我们的银行卡,有的甚至会承诺给予一定的银行卡使用费来降低我们的警惕。
但你了解吗?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如果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帮助转移资金,抑或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当心构成犯罪。近日,广州法院就审结了多起因出借、出售银行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一:女子借银行卡给男友转移赃款370万元获刑
王某在一款软件上开直播,结识了高某,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去年9月7日,王某前往约定地点与高某及其朋友见面。当天,高某向王某借用银行卡,王某在明知男友高某借用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高某转移资金。
去年9月8日,370万元被骗赃款流入王某的银行账户,后立即被分散转出。其间,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向其核实是否其本人操作时,王某确认了是其本人操作。之后几天,王某跟着高某在外躲藏,回到家后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投案。
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出售名下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获刑
2019年,被告人梁某在福建及上海申办了十余张银行卡待售。2020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回报,将其名下11套银行卡(含网上U盾、手机卡)以1700元/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提醒:
出借银行卡,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责?
增城法院受访法官表示, 在涉“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提供出借银行卡等帮助,根据其所实施的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主观心态、介入程度、参与时间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具体而言,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仍然出借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与上游犯罪分子形成较为长期、稳定的配合关系,可以认定为属于上游诈骗犯罪具体分工中的一部分,成立诈骗罪的共犯。今年3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出借其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以窝藏、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可以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借本人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此,法官提醒,持卡人务必牢固树立好安全意识。一方面要树立定期梳理个人银行账户以及资产状况的意识,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另一方面,持卡人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银行账户的密码设置、账号登录管理等方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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