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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二手(融资租赁 二手车)

小智 资讯 2023-08-31 14:17:42 1

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二手抵押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石某请求被告陆某返还购买二手车款6.78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原告石某幡然醒悟“买便宜车真的上当了”。

【以案释法】黎平县法院:买便宜的二手车真的上当了

诉讼理由:

2021年11月某日,石某经他人介绍与陆某达成《债权转让车辆免责协议》,石某以6.78万元购买陆某所售抵押车辆黄色奥迪Q5。使用半年后,2022年5月某日发现停放在黎平某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被他人开走,通过车载GPS定位得知该车已移动并停在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壹号车站汽车服务中心。原告石某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询问得知该车系因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多次拖欠银行贷款逾期未还,被抵押权人银行将车辆拖走所致。

石某现场退车未果,找陆某退钱被拒,故引起诉讼。

案件审理:

经黎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樊某某就车牌号为渝AXX的奥迪Q5黄色轿车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樊某某通过36期(月)租金的方式支付购车款28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权变更登记,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抵押权人,樊某某为登记车辆所有权人。2020年10月被告陆某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以78000元价格从广东一车行购买了该案涉车辆,2021年11月25日被告陆某又以同样方式将案涉车辆以678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石某,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车辆免责协议》,石某支付了购车款,陆某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管理使用。

【以案释法】黎平县法院:买便宜的二手车真的上当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转让标的质押物车辆交接使用免责协议》是系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权利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原告在明知所购买车辆存在抵押担保、第三人享有权利,无法过户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该车辆,该车辆因他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原告未能支配车辆的风险责任应当从原告受领车辆之日起转移给了原告,故,原告在管理使用该车过程中车辆被他人拖走因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据此,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黎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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