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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立山因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原告人民币二万元等义务,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光明队。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18513539769
执行案号:(2016)京0118执字2853号
立案时间:2016年5月23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立山
年龄:39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102281978****3816
执行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4)密民(商)初字第681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0.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光明队**号
案件来源: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12月28日,被告王立山向我借款2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4年1月20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王立山辩称,同意给付20000元,但现无偿还能力。
2014年11月28日,经密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立山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间分四期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王立山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立山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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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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