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 内幕(期货欺骗事件)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对证券犯罪释放“零容忍”信号,但仍有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投资者,经受不住巨大的利益诱惑,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抢占股市先机,并且妄图以拒不供认逃避法律的惩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内幕交易案件。
自2013年底开始,某上市公司筹划对某有限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该上市公司董事长沈某、董秘牛某等人。
该案被告人马某时任该公司外部董事,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参与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沈某、牛某等人亦参会。2014年7月17日、24日,马某与沈某有过多次通话、接触。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筹集资金多次买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共计2000余万元,后于2014年至2017年间陆续卖出,共获利490余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使用未公开的、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证券、期货交易中获利的行为,其实质是利用不公平的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内幕信息则是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本案中,该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被告人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于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其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联络、接触,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行为助长投机风气,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为妄图利用内幕信息抢占股市先机的投机者们敲响了警钟,法官提示相关上市公司,一要增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特别要加强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其从源头上认识到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风险;二要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进行登记报备,要求其签署责任书,做好保密义务提醒;三要建立防范内幕交易的合规内控制度,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对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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