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认购私募基金)
信托业,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但相信许多投资者都会有一个问题——信托产品到底有没有风险。
平心而论是有的,严格来讲世上本就不存在绝对零风险的投资。
但是风险有多大呢?我们不妨用数据来说话。
据信托业协会,2018年2季度信托资产风险率为0.788%,并且近年来一直维持在0.8%以下。
就是说,全行业风险资产规模与资产总规模余额的比值不足0.8%,已经保持在了相当低的水平。
那么这百分之零点几的风险就放任不管了吗?
当然不可能,常言道居安而思危,有备而无患,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背后,有一个叫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组织,正紧紧的盯着这点风险资产……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所谓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这个基金的诞生是在2014年底。
当时,保险业背后已经有保险保障基金,证券业背后有投资者保护基金,连银行业背后也有个存款的保险制度,唯独信托业没有坚实的后盾。
考虑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属性,信托业也亟需建立一个自我保护的长效机制。
于是乎,在银监会和财政部的牵头下,《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相继应运而生。
保障基金公司的资本金高达115亿元,没有用国家财政一分钱,就是要通过行业自身的力量来构建市场对信托业的信心。
其中,信托业协会带头出了1千万。然后就是13家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尤其是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和重庆信托非常豪气的出了15亿之多。
剩下的50多家信托公司不是不愿出资,毕竟成功入围将获益匪浅:
一是信托投向保障基金中的资金是可以产生收益的,是一种较理想的投资方式;
二是成为保障基金公司的股东也有希望获取更多信息,及时了解行业动态。
而是人家不收了。
据了解,信托业协会在2014年9月26日向68家信托公司下发保障基金公司的认购意向书,并要求于9月30日16:00之前以邮件形式向信托业协会提交。
提交申请后一直未得到反馈的信托公司,就只能谢谢再见了。
保障基金公司都忙啥?
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保障基金公司在2015年1月获发营业执照,从经营范围来看,主要包括:
(一)受托管理保障基金;
(二)参与托管和关闭清算信托公司;
(三)通过融资、注资等方式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四)收购、受托经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并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五)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揉在一起看主要就两个方面:
一是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为维护行业稳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并提振市场信心。截至2017年末,保障公司流动性支持覆盖信托公司达到54家。
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化解和处置信托项目风险,对高风险信托公司开展救助处置工作,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
自成立以来,保障基金公司维持稳健运营,截至2017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674亿元,所有者权益129亿元,管理保障基金资产总额为1391.66亿元。
同时,公司管理框架日益健全,已经制定各类内部管理制度120余项,设置部门10个,形成了前中后台密切配合、有效协同的经营管理架构。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四个方面:
(一)信托公司及其产品按现行标准认购
(二)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
(三)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后两条用处不大,我们重点来看前两条。
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
(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
(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有没有点强制储蓄的味道?
截至2017年末,保障基金已经顺利完成13期认购、清算和收益分配工作,累计认购余额已经高达1353.11亿元。
在投资方面,保障基金并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主要投资于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等安全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截至2017年末,保障基金已累计实现投资收益66.54亿元,累计向信托公司分配的基金收益高达23.57亿元。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使用
最后来看重点。
信托业保障基金本质,就是发挥行业运行“稳定器”和行业风险“消防局”的作用。
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前三条实际都是指在信托公司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被责令关闭、撤销时,保障基金充当救助者,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隔断行业风险。
简单概括一下——救死扶伤
这三种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是要上报的,即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则是指信托公司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
原则也非常简单——有借必有还,救急不救穷,而且是有偿救济
这种情况不算严重,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流程如下:
不过,为什么截止目前我们都没有看到关于信托公司提取、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公开案例?
这主要是因为信托保障基金是风险处置的最后一道防线,成本高,信托公司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用的。
再加上近年信托业一直维持平稳有序发展,风险整体可控,保障基金自然没有太多才艺展示的机会了。
总之,信托保障基金的出现,不仅进一步地完善了我国信托制度,也更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救急不等于刚性兑付,是不得已的选择,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仍要保持理性,认准优质的公司和优质的项目。
来源:老财神
信托业保障(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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