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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工伤部门电话是多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小智 资讯 2023-08-14 10:59:42 7

生活中,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经常会遇到因单位没缴社保、工伤待遇无法兑现的问题,也有劳动者在退休后才申请工伤、导致工伤待遇难以实现。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和退休年龄有关系吗?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和大家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待遇和退休年龄有关吗?

【案例】金某出生于1958年4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前在A公司工地上工作,A公司没有给金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金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6年10月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6日,金某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拾级。2018年3月16日,金某向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因A公司未缴纳社保故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A公司拒绝后,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依据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金某发生交通事故依法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因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A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故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1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元、公告3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00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金某发生工伤时已58岁,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相应比例打折,同时也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未缴纳社保,故不适用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相应比例打折的规定,且金某因A公司未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工伤保险待遇和退休年龄有关吗?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与退休年龄相关。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保,则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工伤职工的年龄无关;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保,则用人单位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的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差额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因此,我们提醒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要及时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如单位不予申报,受伤职工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也要注意要求单位兑现工伤待遇的时间,及时主张以免权益受损。

工伤保险待遇和退休年龄有关吗?

二、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要看解除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情形时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反之不需支付。

案例中,金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A公司为金某缴纳了社保,则金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A公司就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以免给单位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待遇和退休年龄有关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高爽说法》节目收听时间:

首播:FM93.7江苏新闻广播 15:10——16:00

复播:AM702江苏新闻综合广播23: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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