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激活后发现有年费怎么办(为什么信用卡已经激活了还是用不了)
案情简介
家住Y市的赵某发现,他的手机缴费单中每月都有一项莫名其妙的“移动梦网”费用支出,从5元到20元不等。起初赵某并没有在意,后来由于月月扣费,便在意起来。经过查询,赵某得知该费用是去年开通的某网络公司提供的网上股市查询系统产生的。但赵某当时因该网络系统不稳定,只发送了一条信息便不再使用。该网络公司却擅自认为赵某会长期定制,便每月向其收取费用。期间,该网络公司还附加了其他服务内容,继续向赵某收费。截至赵某取消该定制时,该网络公司收费已达200元。赵某向法院起诉,称该网络公司构成强制交易行为,要求加倍赔偿自己的损失;而网络公司则辩称,该项服务已经履行,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律分析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未经他人承诺而强制与他人进行交易,并履行强加给该他人的“债务”,从而强制他人支付对价,使其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原告赵某只接受了一次该网络公司的服务,该网络公司便自作主张认为赵某会订购该项服务,并强制扣除其手机费,明显违背了赵某作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该网络公司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该网络公司应向赵某赔偿600元。
关联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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