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信息个人身份类型为干部(社保信息个人身份干部与工人的区别)
近日,青海日报发布消息,经海西州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格尔木市纪委监委对天峻县委第一巡察组原组长祁岳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祁岳彪身为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欲膨胀、任性妄为,漠视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他人身份信息和利用虚假社保资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截图
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祁岳彪任青海省天峻县社保局局长,被告人胡庆钢系青海省天峻县社保局工作人员。
2008年,被告人祁岳彪、胡庆钢经预谋,伪造万玛、段贵忠等六套身份信息及社保资料在天峻县社保局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8年9月至2017年6月,天峻县社保局将1144538.1元养老金打入二被告人持有的六个银行账户。其中被告人祁岳彪持有三个账户共计659374.7元,被告人胡庆钢持有三个账户共计485163.4元。
被告人祁岳彪、胡庆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祁岳彪、胡庆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祁岳彪、胡庆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据青海日报发布的消息,祁岳彪涉嫌贪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共天峻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峻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祁岳彪开除党籍处分;由天峻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祁岳彪简历
祁岳彪,男,汉族,1973年3月生,青海西宁人,在职本科学历,1997年6月参加工作,200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海西州社保局工作;
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海西州社保局办公室主任;
2007年3月至2019年12月天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天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天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天峻县委第一巡察组组长、一级主任科员。
九派新闻记者 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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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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