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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信用卡诈骗被判缓刑案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原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
案号:
(2020)辽7401刑初78号
【案件事实】
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贾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盘锦茨采支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42×××75)一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进行透支消费、套现,于2019年12月5日开始逾期未还款,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7004.87元未归还。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贾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盘锦茨采支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52×××51)一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进行透支消费、套现,于2019年11月25日开始逾期未还款,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99.61元未归还。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贾某在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特车大队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贾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偿还36761.92元。2020年11月30日贾某向本院执行款专户存入赔偿款100242.56元。
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法院观点】
被告人贾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及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贾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还全部本金,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社会调查,认为贾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存于本案账户的壹拾万零贰佰肆拾贰元伍角陆分,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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