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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保生育险报销资料(宁波社保生育险报销资料清单)

小智 资讯 2023-08-03 15:07: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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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收费公路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宁波三甲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2020年1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三甲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

2020年1月1日起,宁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甲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在宁波市8家三甲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将调整为1500元(即提高300元):第一医院、国科大宁波华美医院、宁大附属医院、李惠利医院兴宁院区及东部院区、市妇儿医院、市中医院、市康宁医院及解放军联勤部队第906医院及在宁波市外三甲医院(如上海的瑞金医院、杭州的浙一医院等)。

10种特殊药品可使用历年账户

2020年1月1日起,宁波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将由原来的个人现金垫付后报销改为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涉及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是指里葆多等10种,参保人员配取这些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时,应选择新的挂号类型“大病特药”。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按自然年度累计,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这些项目纳入医保

宁波患丙肝的参保人员进行丙肝(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按病种支付,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合作定点药店可以直接结算医疗费,涉及药品范围为丙肝直接抗病毒药品和干扰素等,诊疗项目范围为丙肝病毒检测等20项,就医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有国科大宁波华美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6医院(原113医院)等12家,配取药品的合作定点药店由医疗机构确定,在这些机构发生的丙肝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宁波市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确诊为丙肝后,应选择12家医院中其中一家事先进行丙肝就医备案登记,疗程结束后备案自动终止,丙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不再享受。参保患者在进行丙肝门诊治疗时,应选择新的挂号类型“丙肝门诊”,并且在收费时选择新的结算类型“丙肝门诊”。

2020年1月1日起,宁波参保人员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由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在该医院配取特殊治疗食品(不含或低苯丙氨酸成份的奶粉、米、面、蛋白粉等)的,可以进行直接结算,并享受定额医保待遇。年度内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在一定额度标准内(不同年龄额度标准分别为每年0.8万元、1.0万元、1.2万元),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市青年志愿者礼遇激励办法实施

日前,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出台《宁波市青年志愿者礼遇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市星级青年志愿者将享受多项礼遇。办法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优秀青年志愿者联合激励机制,包括激励措施、回馈措施、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涵盖荣誉评选、学习教育、婚恋交友、就业创业、文旅休闲、交通出行等多个方面。

宁波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这样发布

2020年1月1日起,《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实施。调整后的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同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将其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浙江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浙江省家庭教育有法可依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新政策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提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将于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方案》提出,不随意增减课时,除正常调课外,不得挤占思政、音乐、体育、美术、劳动实践等课程和活动的课时。坚决制止“阴阳”课表。

小学生寒假、暑假假期分别为3—4周和7—8周,具体放假、开学时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各年级一律不得利用周末、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校内外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中补习。

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明确

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首次明确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认定标准。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明确,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要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

此外,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此外,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消

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实施。

《意见》明确,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打车费、客运票价将有这些变化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正式公布了谈判药品准入结果,70个新增、27个续约药品共计97个药品经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平均降价60.7%、26.4%。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顺利结束,2020年1月1日将启用新版目录。

经过本轮调整,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2709个,与2017年版相比,调入药品218个,调出药品154个,净增64个。

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

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019再见,2020你好!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浙江发布 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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