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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完性关系后,3600元并不是我主动给她的,而是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从我的钱包里拿走。在我取回这笔现金前我已通过微信转账给她,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没有对她使用暴力,所以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白某一边抹着眼泪一边委屈巴巴地在法庭上陈述道。
一、案件详细事实回顾:
陕西西安,男子白某今年22岁,是一所名牌大学的大学生。
一日,白某通过一聊天软件认识了网名为“尾巴不见了”的网友。
“尾巴不见了”自称自己是同城的在读女大学生,后双方相互添加微信后多次沟通交流。
白某通过朋友圈,看到“尾巴不见了”是一位皮肤白皙、面容姣好、清纯可人的女生。
于是,双方相约见面并在微信中提及发生性关系、支付费用、价钱等相关内容。
后“尾巴不见了”联系小颖前往与白某见面,并将与白某联系的微信推荐给了小颖用于联系。
白某便联系小颖,约定在某大学东门附近见面。
当日12时许,白某去到约定地点接到小颖,并带小颖去吃饭。
接着二人去到某酒店开了一间房。
发生性关系前,小颖要求白某先支付了3600元现金,接着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白某便以没有现金用为由要求小颖将现金返还自己。
白某便用微信向小颖转款1000元,并趁小颖给其1000元现金瞬间将其手上全部现金抢走。
随后白某欲离开酒店房间,小颖站在房门后面予以阻拦并拨打110报警,白某强行拉开小颖和房门后离开。
这一过程中小颖手部轻微受损,公安机关经鉴定未达轻微伤。
不久,白某用微信向小颖转款2500元,但因小颖已退出“尾巴不见了”的微信号而对此不知情。
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向小颖了解情况,并于当日16时许将白某抓获,并查获手机一部、现金4000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二、本案的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判决如下:
1、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000元,其中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400元折抵被告人上述第一项罚金。
一审宣判后,作为大学生的白某到处咨询律师以及相关刑法学专家,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于是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3600元并不是自己主动给小颖的,而是小颖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私自从自己的钱包里拿走。
2、在自己取回自己的3600元现金前,已经通过微信转账给小颖这笔钱,只是改变了支付方式。
3、自己在向小颖取回3600元的过程中没有对小颖使用暴力。
4、自己没有非法劫取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已为被害人小颖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最终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2、白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000元,其中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400元折抵被告人上述第一项罚金。
三、本案中,白某已将3600元的嫖资现金交给被害人小颖,被害人小颖将现金放在了其携带的包内,后白某趁小颖给其1000元现金时将全部现金抢走,法律如 何评价白某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
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本案中,双方发生性关系前,小颖已将3600元嫖资装入自己的包中,实际占有了该现金。
双方发生性关系后,白某意图拿回大部分款项,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这个过程中白某并未直接针对小颖的人身实施暴力或胁迫,离开时所采取的行为亦未造成被害人小颖轻伤以上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不以抢劫罪论处。
但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已为小颖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本案中,白某显然是希望通过趁小颖不备而取得3600元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小颖交出财物。
四、为什么白某拿回3600元现金,后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小颖3600元,但是其行为还构成犯罪?
根据白某的供述和被害人小颖陈述,二人在发生性关系前,白某已将3600元的嫖资现金交给被害人,被害人将现金放在了其携带的包内。
即小颖已占有涉案现金。
后白某向被害人小颖微信转账1000元、小颖给白某1000元现金,而白某趁机将剩余现金抢走。
根据调取的110报警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小颖报警时,白某尚未离开酒店房间。
这样就证实白某当时并没有想通过微信偿还小颖剩余2600元,否则依据常识判断,小颖不会报案。
纵观本案证据和案发经过,被害人小颖向公安机关证实,白某曾经在酒店房间里说过,花3600元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值得、外面几百块就搞定了等的话语,是真实可信的。
白某之后又微信转账2500元的行为系知道被害人小颖报警而采取的补救行为。
白某趁小颖不备抢夺其财物,他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属于犯罪既遂,而出于补救原因将钱转账还给对方只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其抢夺犯罪的成立。
五、关于白某是否对小颖采用暴力的行为。
小颖陈述:白某是强行将钱拿走,其不让白某离开,白某用力将其和门拉开后离开,其的手有受伤。
对方没有殴打其,就是用手拉开其的手时被门把手刮伤了一点皮。
白某供述:其把小颖的钱包拿过来,将钱拿在手里,小颖过来跟其抢只抢走钱包,小颖就拦在门口,其推开小颖后强行离开。
照片显示小颖的手部有一定损伤,但未达轻微伤。
综上,白某虽系强行将现金带走,但并未直接针对小颖的人身实施暴力或胁迫,离开时所采取的行为强度较小。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白某对小颖未使用暴力,从而认定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
六、法院为什么将小颖的3600元嫖资予以没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法条,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白某的4000元,3600元显然属于嫖资,是小颖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收缴。
剩余400元则属于白某的合法财产,本应该归还白某,但是由于法院判决其罚金3000元,所以将400元冲抵罚金。
七、本案中,如何应用法律评价被害人小颖与白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何为情节较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等,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本案中,小颖的行为显然是卖淫行为,是违法的。
你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何对小颖进行处罚?其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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