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融资计划书(工厂融资与资金配置)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和危险性,以提高资金拨款运作效益,依据关联规范,结合搭配企业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总部、各子公司与各分公司的融资动作行为。
第3条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资本融资和权益资本融资。
债务资本融资指企业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拨款,包括短时间借款、长久借款、应付债券、长久应付款等方式融资;权益资本融资是由企业所有者以发行股票方式融资。
第4条 融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
2.统一规范筹措,分级使用原则。
3.综合衡量,降低成本原则。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和危险性原则。
第5条 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企业财务部统一规范负责。
第2章 债务资本融资
第6条 债务资本的融资工作由企业财务部统一规范负责。经财务部批准分支机关部门可以办理短时间借款。
第7条 企业短时间借款融资程序。
1.根据财务预算和预先测算,企业财务部应先确定企业短时间内所需资金拨款,编制融资计划策划表。
2.依照融资规模大小,分别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融资计划策划。
3.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的时期限制、利息同本金的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4.双方正式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第8条 企业短时间借款审批权限。
短时间借款采取限额审批制,资金投资限额衡量标准条件如下(超越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1.财务部经理审批限额:10万元。
2.财务总监审批限额:50万元。
3.总经理审批限额:100万元。
第9条 在短时间借款到位当日,企业财务部应依照借款类别分类在短时间融资登记簿中登记。
第10条 企业依照借款计划策划表使用该项资金拨款,不得随意转变资金拨款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关部门批准。
第11条 企业财务部同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并执行岗位拨开与分离。
第12条 企业财务部建立资金拨款台账,以详细完备记录各项资金拨款的筹集、应用和本息归还状况。财务部对于未领取利息单独列示。
第13条 企业长期债务资本融资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以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第14条 企业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策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企业批准文档、借款金额、用款时间和还款的时期限制等。
第15条 长期借款计划应由企业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依其职权范围进行审批。
第16条 企业财务部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贷款的时期限制、利息同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拨款来源、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开办费。
2.创造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3.清算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清算权益。
4.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应计利息,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18条 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程序。
1.发行债券融资应先由股东大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2.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并提交企业登记证明说明、企业章程、企业债券募集措施办法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
3.制订企业债券募集措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债券总额和票面金额、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时期限制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企业净资产、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额以及企业债券的承销机关部门等。
4.同债券承销机关部门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包销合同。
第19条 企业发行的债券应载明企业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以及偿还的时期限制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20条 企业债券发行报价价格可以采用溢价、平价、折价三种方式,企业财务部保证债券溢价和折价采用直线法合理分摊。
第21条 企业对发行的债券应置备企业债券存根簿予以登记。
1.发行记名债券的,企业债券存根簿应记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名称同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同债券编号、债券总额、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时期限制和方式以及债券的发行日期。
2.发行无记名债券的,应在企业债券存根簿上登记债券的总额、利率、偿还的时期限制和方式以及发行日期和债券的编号等。
第22条 企业财务部在取得债券发行收入的当日,即应将款项存入银行。
第23条 企业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组织定期核对。
第24条 企业依照债券契约的规定同时支付债券利息。
第25条 企业债券的偿还和购回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26条 企业未发行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27条 其他长期负债融资方式还包括补充贸易引进设备价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形成的长期应付款。
第28条 由企业财务部统一规范办理长期应付款。
第3章 权益资本融资
第29条 权益资本融资经过吸取直接资金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取直接资金投资是指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取其他企业和个人资金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的方式。
第30条 企业吸取直接资金投资程序。
1.吸取直接资金投资须经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2.和资金投资者签订资金投资协议,约定资金投资拨款额、所占股份、资金投资日期以及资金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担等。
3.财务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拨款的到位状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并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手续,企业据此向资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
4.财务部在收到资金投资款后应同时建立股东名册。
5.财务部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正。
第31条 吸取资金投资不得吸取资金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同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32条 筹集的资本金,在创造经营期间内,除资金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33条 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以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34条 发行股票融资程序。
1.发行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召开会议批准并拟订发行新股申请要求报告。
2.董事会向有关授权部门申请要求并经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同附属明细表,和证券经营机关部门签订承销协议。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4.招认股份,交纳股款。
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群众公告。
第35条 企业财务部建立股东名册,其内容包括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股票编号以及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等。
第4章 银行借款业务管理
第36条 根据现金预算和项目开发计划确定资金需求金额、时间和期限,由总会计师提出融资方案,包括拟借款银行、借款额、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率水平、预计融资成本(包括利息费用和其他手续费)、还款时间(包括利息和本金)、还款方式、资金来源、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等内容。融资方案必须经总经理审核。
第37条 根据融资计划预计的用款时间及银行办理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前3~4个月与银行进行初步接洽,形成合作意向,然后进入借款程序。
第38条 借款基本程序,一般如下图所示。
第39条 财务部建立借款台账,在借款到账的当日据实登记每笔借款的合同编号、贷款银行名称、借入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借款利率等事项,及时计算、提取应计利息,准确反映利息支出和本金偿还情况。
第40条 在办理借款手续过程中,银行规定报送的材料中需由财务部以外的其他部门提供的,财务部应提前一周通知相关部门。银行临时要求报送的材料,财务部应在得到银行通知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准备,通知内容及时间应形成文字记录。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提供所需资料,并形成文件交接记录。
第5章 公司融资风险管理
第41条 企业应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并由财务部对企业的融资风险和危险性进行评估。企业融资风险和危险性的评估准则如下。
1.以企业固定资产资金投资和流动资金拨款的方法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2.融资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偿还能力,全方位衡量收益状况,做到量力而行。
3.对筹集来的资金拨款、资产、技术具有吸取和消化的本领。
4.融资的时间的时期限制要适度。
5.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掌握在一定范围内。
6.融资要考虑税款减免条件水平的制约。
第42条 企业融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是融资成本,这对于企业选择评融资方式有重要意义。企业财务部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融资组合评价企业资金筹措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第43条 融资风险的评估方式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数越大,企业融资风险和危险性也越大。
第44条 企业财务部应依据企业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果关系和重点合理安排管理借款的偿还期以及归还借款的资金拨款来源。
第6章 附则
第45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正权归财务部。
第46条 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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