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保障信托(子女保障信托多少起步)
在家族信托蓬勃发展之际,我们经常接到客户的询问:“能否设立一个遗嘱信托,我去世之后把我名下的资产转入信托,按照我的意愿给子孙后代分配?”
这类客户在生前不想丧失对财产的把控力,但又很担心生后子女们生活被柴米油盐所累,所以希望过世之后,能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给家人一份保障。
生前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委托人在世的时候将财产交付至信托公司。生后信托则是委托人生前约定,在自己过世之后再将财产交付至信托公司,也就是我们说的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从何而来?
其实早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再之后,2020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关于遗嘱信托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继承制度的完善,对遗嘱信托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影响,为自然人通过遗嘱信托解决个人与家庭财产传承问题提供了顶层法律支撑。
遗嘱信托实践中略显尴尬
遗嘱信托兼顾遗嘱和信托两者的特征,是通过遗嘱设定的信托,也就是先有遗嘱再有遗嘱信托。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遗嘱需要拥有法定设置标准、程序以及兼顾考虑继承人中的弱势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中,遗嘱被确定无效的案件超过60%。常见的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由:(1)订立遗嘱的人在立遗嘱时已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意识不清醒的老人设立的遗嘱;(2)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3)遗嘱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例如财产分给婚外第三者;(4)遗嘱内容未为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5)多份遗嘱处分财产或内容之间相互冲突;(6)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
遗嘱信托会因前置程序遗嘱设立问题,而导致遗嘱信托出现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加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信托税收制度均未出台,在委托人去世后若遗嘱安排中未能考虑周详,财产交付至信托公司的不确定因素会增多。
在目前阶段,遗嘱信托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瓶颈障碍,略显尴尬。
生前信托与生后信托对比
生前信托以典型的家族信托为参考,生后信托以典型的遗嘱信托为参考,主要罗列不同之处:
怎么选择是最优解?
委托人无论是生前设立的家族信托还是生后设立的遗嘱信托,其最主要的目的都是出于对家人的保护,为家人谋求一份幸福保障。若暂不考虑设立门槛、设立成本等因素,目前阶段最好优先考虑设立生前信托,保障信托设立的有效性以及风险隔离效果。
但实践中,往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最优解一定不是标准或统一的答案,需要结合自身以及家庭的情况综合考虑。
遗嘱信托在未来属于家族信托的发展趋势之一
高净值客户在生前对财产的控制欲较强以及考虑过户成本等因素,很多是希望设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在实践中,遗嘱信托未有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信托公司会要求委托人严格按照遗嘱的相关规定处理,而通过遗嘱办理财产过户到信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围绕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提交了提案。而央行也答复称,总体赞成完善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加强监管等建议。
现阶段,高净值客户在生前只会将小部分财产置入家族信托,而大部分财产的真正需求是希望过世后按照遗嘱信托进行处理分配,因此遗嘱信托未来会成为家族信托发展的趋势之一。
本文源自云南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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