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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排名)

小智 资讯 2023-08-03 22:34:58 1

基小律说: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正式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与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有了较大程度的变更。在这八年多的时间内,涉及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规则有多次更新和补充,《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之后应该如何适用规则呢?

2023年2月24日,自中基协公布征求意见稿后的2个多月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以及配套指引正式发布,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9年施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十三)、(十四)(管理人登记有关)废止。《登记备案办法》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应该如何适用相关规则,并在取得管理人登记之后持续符合中基协的自律监管要求,本文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规则的历次变更入手,以便大家更好的把握本次《登记备案办法》的修订以及未来规则的适用。

一、《登记备案办法》的修订背景

本次《登记备案办法》的修订主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解决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的问题;二是解决中基协已出台一系列的规则、通知、文件,但登记备案标准碎片化,未能以自律规则形式集中对外明确的问题。《登记备案办法》是在当前的资金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纪律处分等相关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的自律规则体系上,搭建的一个更为完善的自律体系核心规则。《登记备案办法》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基础性规则。

二、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规则变更历程

自2014年1月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后,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则经过历次变更,包括如下重要历程:

规则名称

规则内容及影响

本次废止情况

2014年1月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规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的基础性文件,此后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资金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纪律处分等相关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初步搭建了覆盖行业全链条的自律规则体系

废止

2014年3月-2020年3月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


以问题解答形式不定时更新监管要求,针对私募基金管理登记以及产品备案常见问题进行解答,目前仍有效包括(六)、(八)、(九)-(十二)、(十五),涉及管理人登记的是(八)

(四)、(十三)、(十四)废止

2016年2月中基协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二五”公告)

要求申请机构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来,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加强管控

有效

2016年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要求中国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所涉及的十四项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有效

2018年12月中基协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明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关联方、实控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中止办理”和“不予登记”情形进行了明确,是申请机构的基本指南

废止

2020年2月中基协首次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两类清单,详细释明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的内容,保障申请登记过程中的“有章可依、有矩可循”,“标准化、透明化”

于2022年6月废止

2021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对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名称新增要求;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进行少量、短期借款、担保;对募集、展业行为进行了限制;适用范围主体进行了调整

有效

2022年4月份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的通知


重申和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合规底线要求,明确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提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

有效

2022.6中基协发布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清单》

更新了2020年2月中基协首次发布的《登记材料清单》材料内容及要求,具体包括《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继续有效,但在本次《登记备案办法》更新后可能会出新清单

2023.2.24《登记备案办法》


取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是规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的基础性文件

有效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适用的规则架构
1. 《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则架构

《登记备案办法》共六章八十三个条文,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章节是第二章管理人登记以及配套的三个指引。管理人登记章节中主要规定了管理人登记的具体标准与要求、程序及协会中止与终止办理登记的机制与情形。在配套的三个指引中,1号指引目前从基本经营要求方面具体就管理人登记的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及财务状况、经营场所、人员、制度等方面给出了详细的指导;2号指引和3号指引分别就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法代高管人员明确了具体要求。《登记备案办法》及三个配套指引的架构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相比先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更为完善。《登记备案办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以及持续自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具体架构可见如下附表。

法律规则

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共六章八十三个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私募基金

第四章 信息变更与报送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号(共十九个条文)

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2号(共二十个条文)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3号(共十二个条文)

法定代表人、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登记备案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已提交办理的管理人登记申请,中基协按照现行规则办理。若在5月1日之前未能完成办理的登记申请以及5月1日之后提交办理的登记申请,中基协按照新规办理。已登记的管理人如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全面符合新规的登记要求;否则仅需要提交的变更事项符合新规的要求即可。

2. 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的规则框架

除了《登记备案办法》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私募基金目前应适用的全部的法律规则框架见如下:

类别

具体规则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04.24)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08.2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07.1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7.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04.27)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1.1.8)

自律规则

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2023.2.24)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02.04)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07.1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07.01)

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02.0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6.02.05)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2016.07.15)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2号》(2016.02.04/2016.11.14)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07.01)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2018.07.01)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2019.01.01)

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02.05)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01.12)(于2019年更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018.03.27)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2.01.30)

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第6、8、9-12、15 七个解答有效】

材料清单及备案关注要点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股权、证券、重大变更及清算)》(2020.03.20)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06.0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06.02)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本)》(2022.06.0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2022.06.02)

案例

公示

登记备案案例公示

四、小结

《登记备案办法》将众多碎片化的通知、文件、公告、解答以及部分窗口意见整合、重构,并以自律规则的形式予以体现,并就管理人基本经营要求、出资人要求和高管人员要求等实践中问题比较集中、亟待明确的重要事项,分别起草指引以进一步细化业务标准,初步形成“《登记备案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推动私募基金自律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将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里程碑式的规则。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邹菁合伙人、朱桐熠律师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如有合作意向,请直接联系18001966907,zouji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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