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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无锡的启明公司委托房产中介大华公司租赁厂房,双方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第三条载明,大华公司需要支付居间佣金,佣金为一个月租金;第四条载明,启明公司承诺,在实地查看物业后,不会再直接、间接或通过其他经纪公司或个人与该物业之房东联系,若未经大华公司而私下与房东联络签约的,需支付大顺公司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大华公司带启明公司查看了待租厂房。
但后来,启明公司自行打听到房东的联系方式,私下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协议,并实际进驻使用。大华公司发现了启明公司的行为,十分气愤,认为启明公司的行为属于“跳单”。大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启明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一个月租金)及违约金(一个月租金)。
无锡市新吴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关于协议第四条跳单条款效力的问题:该条款内容本意是为防止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人承租房屋,从而使中介人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该约定有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法官表示,该案中,启明公司通过大华公司的带看获取了案涉厂房的坐落位置,而后自行打听房东联系方式并与之签约,已经利用了大华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其绕开中介、自行联系房东并与之签约,应当向大华公司支付报酬。关于中介服务费,虽大华公司仅带启明公司查看了案涉厂房,付出的劳动有限,但其未履行全部媒介服务的原因在于启明公司,故不应据此降低大华公司的报酬。大华公司主张一个月租金作为报酬,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启明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一个月租金)及违约金(因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大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故法院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10000元。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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