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货币当局,货币经营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从货币当局,以及货币经营局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一、阐述货币计量的三个层次
我国现行货币统计制度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1、流通中现金(M0),是指银行体系以外各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和居民的手持现金之和;
2、狭义货币供应量(M1),是指M0加上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在银行的活期存款;
3、广义货币供应量(M2),是指M1加上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城乡居民个人在银行的各项储蓄存款以及证券客户保证金。M2与M1的差额,即单位的定期存款和个人的储蓄存款之和,通常称作准货币;
4、最广义的货币供应量(M3),具有高流动性的证券和其它资产。
货币供应量是单位和居民个人在银行的各项存款和手持现金之和,其变化反映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居民个人的投资行为有重大的影响。
基础货币这一概念可分别从基础货币的来源和运用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从基础货币的来源来看,它是指货币当局的负债,即由货币当局投放并为货币当局所能直接控制的那部分货币,它只是整个货币供给量的一部分;从基础货币的运用来看,它是由两个部分构成:
1、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以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2、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而为社会大众所持有的现金,即通常所谓的"通货"。
二、为什么货币信用是货币的生命线
1、货币本质上是价值尺度,基本功能是交换媒介与价值储藏手段,这应该是对货币最基本的理解。
2、从数千年具体的商品实物货币,转变为以国家主权范围内社会财富为总体对应的国家信用货币,转化成纯粹的价值单位或价值尺度,成为一种数字表征物,实现了货币“破茧化蝶”的升华——纸币还是纸币,但从金属本位制纸币转化为国家信用制纸币,发生了内在质的变化。
3、这里所谓信用货币的“信用”,不是发行货币的机构(如央行)自身的信用,也不是政府或财政自身的信用,而是整个国家的信用(以整个国家社会财富作为支撑)。是国家将发行货币的权利赋予了货币当局。所以,央行发行货币,并不是央行的债务,央行根本没有向持币人兑付任何财物的承诺;货币也不是以政府税收作为支撑的,税收根本无法支撑整个货币;政府信用只能是对政府债务的支撑,而不可能是对整个货币总量的支撑。
4、信用货币的出现,是货币发展的必然选择,但货币从自然实物货币转变为国家信用货币,却又是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的,其深刻裂变的原理与逻辑,似乎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3、(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4、(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6、(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7、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8、(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9、(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10、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11、(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12、(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13、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14、(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5、(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16、(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17、(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8、(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19、(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20、(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1、(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四、货币主义的内容及其评价
1、货币主义理论的主要观点是货币是价值工具。
2、货币学派在理论上和政策主张方面,强调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是引起经济活动和物价水平发生变动的根本的和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布伦纳于1968年使用“货币主义”一词来表达这一流派的基本特点,此后被广泛沿用于西方经济学文献之中。
3、货币主义认为引起名义国民收入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货币当局决定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假如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会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反方向变化那么,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于物价和产量会发生什么影响,将是不确定的、无法预测的。
五、货币供给过程
1、货币供给的过程通常包括三个步骤:
2、①由一国货币当局下属的印制部门(隶属于中央银行或隶属于财政部)印刷和铸造通货;
3、②商业银行因其业务经营活动而需要通货进行支付时,便按规定程序通知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运出通货,并相应贷给商业银行帐户;
4、③商业银行通过存款兑现方式对客户进行支付,将通货注入流通,供给到非银行部门手中。
OK,关于从货币当局和货币经营局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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