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不论出租人(有形动产融资性租赁)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也参照适用。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指以下三类人:
一、善意买受人
善意买受人需具备的条件为:1、买受人已占有抵押物;2、买受人不知道该财产已设立抵押权。此时的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权利。
二、善意承租人
善意买受人需具备的条件为:1、承租人已占有抵押物;2、承租人不知道该财产已设立抵押权。此时承租人的因租赁产生的租赁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对该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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