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结算,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结算,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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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源怎么跟商家结算
如果商家没有货源,那么与商家的结算方式将会有所变化。可能最好的方式是采取预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商家将预付款用于采购货物,然后根据采购的货物数量和成本再进行结算。在付款前应该制定明确的合同和结算计划,以确保商家将会按时交付货物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此外,还应该考虑多个供应商的合作,以保证及时获得所需的货源。
数字人民币结算能绕过swift吗?
第一,数字货币代表的是人民币,它和支付宝、微信支付不一样。后者只是一种支付和结算手段,而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和现金是一个层级的东西。一个是支付方式,一个是主体,这两点得区分清楚。
第二,swift实际上是一种支付结算系统,是国际贸易中结算美元的一种系统。也就是说,swift的本质和微信、支付宝有点相似,也是一种支付方式,一种结算系统。而它结算的货币主体主要是美元、支付宝结算的货币主体是人民币。
第三,把逻辑和概念理清楚了以后,题主可以发现自己提的问题是将两种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了。就好比在问踢足球的能够代替打乒乓的吗?swift和数字货币是两个性质和作用完全不同的事物。
大家觉得swift牛是因为支付技术高超吗?完全不是,是因为支付的货币主体是美元。如果未来国际贸易不用美元结算而用欧元或者日元结算了,那根本不需要绕开swift,根本就没人使用。
第四,人民币也是一样的道理。为什么我们现在走国际贸易也要用swift呢?因为我们也需要向其他国家支付或者收取美元来作为国际贸易的报酬。数字人民币要绕开swift的关键是别的国家不再用美元来结算而是用人民币来结算。说个夸张点的,真到了这时候即使没有数字货币,用支付宝或者微信结算都可以。
第五,现在的问题关键其实是人民币能不能获得全世界认可,大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呢?答案是很难。一个国家货币能够做到被全世界公认至少要没有限制的流通吧?就好像你在a股买卖,有一个公司的股票交易是受到限制的,一天之内只能买卖1000股、而且成交与否得经过监管机构审批。这样的股票会有人买吗?当然是买卖市场上其他不受交易数量限制的股票喽。
人民币在国际上也是这个问题,这是你在国内感受不到的,因为资本管制针对的是人民币流出或者流入国内。主动选择一种非常不方便的货币来交易,各国的进出口商不会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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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结算类型有哪些
结算类型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等七种。
1、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
2、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
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结算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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