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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某知名消费品牌推出的NN币以及虚拟股票——“新型商业模式”背后的合规风险分析

星蕴 关于Bitget 2024-06-20 08:40: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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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get新闻:随着web3、元宇宙概念的深入人心,市场有越来越多的新型商业模式。或者是Play to Earn,或者是Create to Earn,或者是Work to Earn,还有Run to Earn……不一而足。

日前,某知名品牌NN(“NN”)推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迅速吸引了众多目光。NN取消了之前的会员积分模式,更改为消费送NN币模式。NN会员可以通过NN币进行虚拟炒股,还可以用NN币兑换商品。

那么,

如何看待NN的游戏规则?

NN币的性质是什么?

NN虚拟股票是否有合规风险?

如何对“新型商业模式”进行合规分析?

就前述问题,我们简单分析如下:

如何看待NN的游戏规则?

根据《NN虚拟股票游戏活动规则》:

NN币,是指NN发放给会员的营销福利,NN币只可通过完成下单或其他任务获得,并可在NN币商店兑换权益礼券、实物等商品;NN币不可通过现金或储值卡余额直接兑换或购买,亦不能够兑换为现金或储值卡余额。

虚拟股票,是指可通过NN币兑换活动获得的虚拟会员权益,其价格以NN币计量,并会受到NN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虚拟股票只可通过NN币进行兑换或参与相关任务获取,且只能够兑换为NN币。虚拟股票不可通过现金或储值卡余额直接兑换或购买,亦不能够兑换为现金或储值卡余额。

根据前述规则及其他公开资料,虚拟炒股的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会员每消费1元,可以获得1个NN币,并可以通过NN币,在平台上兑换指定商品;

第二,会员可以通过NN币买入或者卖出虚拟股票赚取NN币;

第三,会员赚取/亏损NN币的具体金额,与NN股票价格同步,1NN币=人民币1元;

第四,会员可通过加杠杆的方式购买虚拟股票。当股价下跌至总持仓虚拟股数对应的NN币价值小于杠杆借币时,NN将自动进行平仓操作,即卖出会员持有的虚拟股票,并将其兑换成对应价值的NN币,用于归还会员的杠杆借币。如果NN币不足以归还杠杆借币,则会员须先归还所欠借币,才能再次参与游戏。

关于游戏规则的简单分析

NN币只可通过完成下单或其他任务获得,不可通过现金或储值卡余额直接兑换或购买,亦不能够兑换为现金或储值卡余额。这一点的合规性设计比较好。

NN币由于可以兑换权益礼券、实物,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NN币经济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讲类似返利积分。

NN币属于虚拟货币吗?

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2018年在《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的“三条底线”》中指出,“虚拟货币……主要包括去中心化的加密代币和互联网积分两类”,“互联网积分表现为商家返利积分、折扣券、消费红包等多种形态”。据此,NN币属于前述文章中定义的虚拟货币中的互联网积分。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的虚拟货币为广义的虚拟货币,并不属于九四公告以及237号文中的“虚拟货币”,因此并不完全适用九四公告和237号文。

尽管如此,NN币仍须遵守相应的合规要求,譬如“三条底线”,即:一、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二、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三、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互联网积分如果具有交易跨界、应用隐蔽、普遍接受、集中清算等特征,则将受到监管层的关注。此外,如果互联网积分形成较大规模,更多用于商品和服务交易,将在法定货币体系之外,形成独立的民间货币系统,将实质性扩大社会货币流通量,不利于国家准确把握和精准调控货币供应量,可能影响宏观政策实施。

互联网积分的合规建议

根据我们对监管的理解,就互联网积分的合规设计提出如下建议:

1. 不可超发;

2. 不可跨企业、跨行业、跨平台应用;

3. 不可双向结算;

4. 不可转让,不可有二级市场。

NN之虚拟股票属于二元期权吗?

所谓二元期权,是指投资者仅考虑标的资产的价格走向(涨或者跌)的简化金融工具。根据具体购买规则,只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标的资产的价格走向与预期吻合,投资者即可取得预期固定收益;反之,投资者损失全部投资资金。重庆市证监局将二元期权明确定性为“类似于赌博”。[1]

2017年,迅雷曾推出“疯狂猜涨跌”游戏。玩家可通过充值购买欢乐豆,并以“上证指数”或“虚拟指数”作为投注对象,竞猜该等指数“超过”或“不超过”某一具体数值,以赚取欢乐豆。前述欢乐豆可用以兑换奖品。由于迅雷的此款游戏被怀疑类似二元期权,迅雷于测试结束后下架了此款游戏。

相较于迅雷推出的游戏,NN虚拟股票的二元期权特征有所弱化。会员不仅需要考虑“股价”的涨跌,还需要考虑“股价”的涨幅,这似乎更类似于证券。

然而,重庆市证监会在《二元期权相关风险警示》中的这样一句话值得关注,“……其实质是创造风险供投资者进行投机,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我会监管的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有着本质区别,其交易行为类似于赌博”。

如何对“新型商业模式”进行合规分析

我国对于证券、金融以及虚拟资产有严格的监管框架和缜密的监管逻辑,任何新型商业模式都需要进行充分的合规论证与分析。

根据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0〕352号)之中的“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龙汇‘二元期权’的交易方法是下载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网站自制插件,会员选择外汇品种和时间段,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对涨跌方向即可盈利交易金额的76%-78%,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即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与外汇交易品种涨跌幅度无关,实则是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股票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标的价格走势的涨跌决定交易者的财产损益,交易价格与盈亏幅度事前确定,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者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因此,龙汇‘二元期权’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是披着期权外衣的赌博行为。”

根据2010年8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一个以互联网积分为计价基础的、内嵌类似二元期权结构的商业模式的合规存在不确定性。

建议在进行类似商业模式创新时候,考虑如下问题:

其实质是否创造了风险供投资者进行投机?

其是否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其与证监会监管的期权以及金融衍生品是否有本质区别?

如果以标的价格走势的涨跌决定交易者的财产损益,交易者是否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

交易结果是否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

该等商业模式是否会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二元期权结构?

这种商业模式是否会被认定为交易者和平台互为对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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