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存多的钱能取吗(信用卡存多的钱能取吗怎么取)
【案情】
去年8月30日,三某某在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谷镇某银行附近丢失了一张信用卡,多方寻找未找到,原来信用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土某某捡到,土某某捡到后,以为这是一张简单的信用卡,当翻到背面时,土某某发现信用卡的背面写了密码,这让土某某犹豫不决,他并没有想办法将信用卡归还给失主,而是心生贪念,把信用卡据为己有。
第二天22时许,土某某来到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某银行ATM机处,趁着夜色掩护,土某某前后分4次从卡里取走7300元钱。
三某某发现信用卡丢失后马上报警,去年9月8日,同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经过重重摸排调查后,民警于9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土某某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9月16日,土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土某某由于驾车遇到车祸死亡,去年10月25日,同德县公安局依法撤销此案。
【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土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到ATM机上取钱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土某某取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点评】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岩麟介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属于冒用信用卡,关键是看使用者与信用卡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土某某在未经三某某授权许可情况下使用其信用卡(银行卡),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范畴。土某某将捡到的信用卡据为己有,这一行为表现,可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牢记“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立即交还失主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因一时贪念使得自己身陷囹圄。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银行卡及密码,提升防范意识,尽量不要将密码附在银行卡上,银行卡丢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等,避免造成经济损失。(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实习生 赵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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