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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行为,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

will 资讯 2023-10-22 08:42:02 3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虚拟货币行为的一些知识点,和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公开销售虚拟货币合法吗?
  2. 朝阳群众加入到整治虚拟货币行动,能不能阻止币圈的投机风潮?
  3.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4.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

公开销售虚拟货币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虚拟数字货币。因此,公开销售虚拟货币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不仅如此,就连介绍人销售虚拟数字货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应慎重对待!

案例:

以上案例是前几天“浙江经侦预警服务平台”发布的一个案件,案涉人员曾某某仅仅只是向他人介绍销售并因此获利3万元,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如果你有这样的打算,请尽早收手,赚了钱也需要有自由来花才行,你说呢?

朝阳群众加入到整治虚拟货币行动,能不能阻止币圈的投机风潮?

群众参与到整治虚拟货币的行动之中,不是一件坏事,也不是搞什么运动,而只能说明朝阳群众对虚拟货币的炒作痛恨之心。

事实也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围绕虚拟货币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狂,已经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腾讯关闭相关区块链的微信公众号,也不是区块链本身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一些公众号在利用区块链从事虚拟货币违法违规活动当然需要采取措施遏制这样的行为了。

由于虚拟货币的违法活动既猖狂,又隐蔽,单靠公安机关等是力量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群众的力量。所以朝阳群众带头参与到整治虚拟货币的行动中来,也是开了一个好头,起了一个示范作用。希望有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共同整治虚拟货币的恶性宣传行为。

相关部门也要抓紧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制定工作,能够从制度上遏制虚拟货币的炒作和违法活动。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1、中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政策,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合法的。2、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好反洗钱工作。消费者如果想要交易比特币,必须自行承担其所带来的风险。

关于本次虚拟货币行为和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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